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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税全面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

 
日期:2015-11-27 14:48   点击数:2476   来源:河北日报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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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实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河北省地税局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制度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行联合惩戒,重大偷逃税、虚开发票等五类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

河北省地税全面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

重大税案当事人一处失信将处处受限

去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实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河北省地税局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制度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行联合惩戒,重大偷逃税、虚开发票等五类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截至目前,河北省各级地税机关已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信息16起,涉及偷逃税款4683.5万元,其中发票违法涉及金额586.54万元。

“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和主要违法事实等情况,而且会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

什么样的企业会被列入“黑名单”?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就会被当地税务机关列入名单并给予相应处罚:一是偷逃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是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三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四是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此外,未达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也会被“曝光”。

为了做好落实工作,河北省地税局积极协调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民银行及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将“黑名单”案件信息进行了及时推送,相关单位将案件信息录入各自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欠缴查补税款企业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未提供纳税担保的,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进行必要限制等等。在税务系统内部,也已对“黑名单”企业及其当事人实行重点监控,从严管理。同时,河北省各级地税机关加大落实“黑名单”制度宣传力度,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提升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

“黑名单”制度实施后,定州市一家房地产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灵,无法及时缴纳税款,欠税770万元。该企业负责人在接受税务干部约谈过程中详细了解到“黑名单”对企业的影响,及时筹措资金主动补缴了欠缴税款。由于纳税人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会被直接判为最低级(D级),届时税务机关除依法从严管理、加强重点监控外,还将严格执行《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将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注册新公司、进出口、出入境、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核、高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这些措施加大了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对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的开展,今年8月底,河北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省发改委、省精神文明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23家单位,召开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联席会议。河北省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表示,今后,河北省对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公布将成为惯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也将进入常态化。(刘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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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黑名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一是将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是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是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是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同时,对发现纳税人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及时调整纳税人申领发票的数量和发票开具限额,申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对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采取收缴发票或者停止供应发票等措施并加强对被公告企业的日常税源监控,并将被公告企业违法案件信息纳入风险特征与指标采集范畴等惩戒行为,真正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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