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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禅城企业打赢防控阻击战的15条具体措施

 
日期:2020-02-26 10:54   点击数:3606   来源:佛山市金融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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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防护救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仍可以享受该政策。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其复工复产,扩大生产。

2.支持生活物资供给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给予税收支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4.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给予税收支持。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等)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5.落实高新研发优惠,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科研攻关。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

6.落实普惠性优惠政策,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应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抗疫防疫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8.优化调整疫情期间税收管理措施,简化部分业务办理流程。

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对因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9.社会保险费实行阶段性“免、减、缓”三项措施。

对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三项险种的单位缴费实行阶段性免征。

对大型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三项险种的单位缴费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对企业的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实行阶段性减征。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10.打造“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套餐。

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出口企业(包括四类企业)均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线上渠道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

出口企业通过“非接触”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允许纸质资料延后补报。

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申报出口退(免)税、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应事项。

11.推行“非接触式”发票业务

疫情期间,除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纳税人外,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纳税人及其他未评级纳税人也可在电子税务局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即所有纳税人均可网上申领发票。

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对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发票申领、发票代开,并选择邮政领取服务的,可在2月份享受免费邮政配送服务。

12.畅通“非接触式”咨询辅导服务。

配置专人团队支撑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45行政热线、睿智平台等各大在线咨询平台的咨询解答工作,在疫情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准确、及时高效的涉税疑难咨询辅导。

全面公开各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所)咨询电话,安排专人值守接听,对纳税人的咨询做到即时响应、及时解答。

第一税务分局咨询电话:0757-82346092;

第一税务分局佛山大道延伸点咨询电话:0757-83983142;

第一税务分局绿岛湖延伸点咨询电话:0757-82346350;

第二税务分局咨询电话:0757-88336768;

祖庙税务分局咨询电话:0757-88336776;

石湾税务分局咨询电话:0757-83983157;

张槎税务所咨询电话:0757-83827030;

南庄税务所咨询电话:0757-88338914。

13.试点V-tax应用,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渠道。

试点上线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实现“非接触式远程办税”,为纳税人提供操作简便、审批透明、服务全方位、时空无限制的“一次不用跑”办税服务。通过V-tax系统,纳税人可同步实现业务线上办理和在线咨询辅导的需求。持续推进智能办税自助应用,开放智能办税服务厅,利用智能办税设备实现隔离式柜台办税。

14.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实行全面预约、先收后办。

办税服务厅实行“全面预约”,提前预判预约业务量及业务种类,有效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理、网上办理,减少人员集聚。

推行“先收后办”服务,先收下纳税人递交的资料,办税服务厅办理完成后通过网上渠道缴纳税款,将办理结果交由邮政快递寄回给纳税人,有效避免复工期间因纳税人缺少资料多次往返办税服务厅。

15.营造安全高效办税环境,落实双重拦截、全面防护。

加强办税服务场所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对进入办税场所的人员实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

对所有自助办税设备进行接触隔离防护,加大工作人员之间、工作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的间隔距离,设立隔离护板,有效防止飞沫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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