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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蓝海 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次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04-13 21:46   点击数:1841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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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南府〔20184号,以下简称《办法》)顺利、高效执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二条 申报团队已经在南海区范围内完成团队承载单位注册的,承载单位的注册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准,承载单位从南海区外迁入的,以迁入时的变更登记时间为准)至申报截止之日不超过2年;申报团队还未在南海区注册成立承载单位的,可先行申报本办法扶持奖励,后注册承载单位。

第三条 承载单位已获得省级、市级创新人才团队类项目或我区“蓝海人才计划”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扶持的,在已立项的项目未通过终期验收前,不能再次申报“蓝海人才计划”人才团队项目。已获得我区“蓝海人才计划”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扶持的,可以继续申报市级创新人才团队类项目或省级创新人才团队类项目,其区级配套扶持资金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第四条 获得南海区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扶持的省级、市级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核心成员,或获得“蓝海人才计划”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扶持的团队核心成员,不能作为其他团队的核心成员再次申报本办法的扶持奖励。

    第五条  团队的项目申报领域根据《办法》的规定和每批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执行。申报指南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制定发布。

    第六条  团队申报指南在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等官方网站发布。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七条 评审分为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综合答辩评审等环节。评审方案及评价标准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联合区人才办共同制定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  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确定拟入选团队,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立项。

第九条 团队获得立项之后,尚未注册承载单位的团队须在3个月内(以区政府发文批复之日起算)完成承载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有充分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审批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承载单位必须在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拨付首期启动资金的条件并通过现场考核。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前完成约定工作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视项目具体情况可取消其立项资格或终止合同。

第十条  承载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立项扶持金额,其中,在拨付首期启动资金时,实缴货币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立项扶持金额的30%,在拨付第二期启动资金时,实缴货币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立项扶持金额的100%

第十一条  若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境内自然人成员和境外自然人成员,若成立内资公司,境外成员的股权可通过他人代持;若成立外商独资公司,境内自然人成员的股权可通过他人代持,其他情况不能代持。

第十二条  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核心成员,经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可不持有承载单位股权。如果不持有承载单位股权,在项目评审时,该核心成员不适用加分规则。

第十三条  核心成员对承载单位股权的持有,可以间接形式持有。

第十四条  承载单位必须和团队核心成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团队成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工资和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项目管理合同期限。承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必须为团队核心成员。

 

第四章  扶持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办法》中的“项目扶持资金”分为“项目启动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启动资金”)、“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以下简称“场地补贴”)和“人才公寓租金补贴”(以下简称“公寓补贴”)三项。

第十六条 《办法》的各项扶持政策在承载单位与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签订《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之后开始落实。

第十七条 《管理合同》的签订必须以《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的相关内容为依据。

第十八条 启动资金分期拨付,第一期(60%)在达到《管理合同》相关要求后拨付;第二期(40%)通过中期考核后拨付(延期整改后才通过中期考核的,按第三十条执行)。第一期启动资金拨付前的现场考核,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会同区人才办和承载单位所在镇(街道)经促局(招商局)共同执行。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和办公场地由承载单位在南海区范围以内自行租赁、购置或建设,补贴按先交后补的原则每6个月申请一次。

(一)补贴标准:

1、办公场地租金补贴:ABC类分别不超过12000/月、8000/月、6000/月。

    2、人才公寓租金补贴:ABC类分别不超过4500/月、3600/月、2700/月。

   (二)承载单位自行购买或建造办公场地的,直接按本条第(一)点补贴标准的上限核算。

   (三)场地补贴和公寓补贴的补贴时间从项目管理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计算,连续36个月,其它时间的场地、公寓租金不予补贴。  

第二十条  申请扶持资金所需资料分别如下:

(一)启动资金申请所需资料:扶持资金申请表,扶持资金收据,项目管理合同。

    (二)场地和公寓租金补贴申请所需资料:扶持资金申请表,扶持资金收据,租金发票及租赁合同(自行购置或建设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流程:

按照申请项目扶持资金的类别,携带第二十条中所列的相应申请资料,到承载单位注册地所在镇(街道)经促局(招商局)初审,加具意见并签名、盖章,再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申请表,附件资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承载单位公章)。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团队所在的镇(街道)、园区在登记注册、场地选址、公寓租赁、技术合作、子女入学等方面做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团队带头人不能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的,扶持计划自动终止。除团队带头人外的核心成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在项目通过中期考核后且申请变更的核心成员数不超过核心成员总数50%的前提下,须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核心成员变更申请表,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和区人才办批准后方能实施,经批准同意变更后,须变更承载单位股权结构,以满足《办法》对团队核心成员股权持有的要求,否则视为团队违约,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可取消项目扶持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因故确实需要调整的,承载单位应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项目内容调整申请表,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和区人才办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审批,擅自调整或终止项目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将依情节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实地核查,核查结果统筹纳入中期考核和终期验收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中期考核。 承载单位原则上需按《管理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方案及合格标准另行制定)。通过中期考核的,承载单位可申请拨付第二期启动资金。若不能按《管理合同》约定时间通过中期考核并提出延期整改申请,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批准同意,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整改期。

第二十七条  终期验收。承载单位原则上需按《管理合同》约定时间进行终期验收(终期验收方案及合格标准另行制定);若不能按《管理合同》约定时间通过终期验收并提出延期整改申请,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批准同意,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整改期。

第二十八条  准予延期整改的团队,延期整改期内,项目扶持资金暂停拨付。整改期结束后,重新组织中期考核或终期验收。

第二十九条  中期考核和终期验收合格的前提是承载单位在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方面无严重违规情形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延期整改后才通过中期考核的,拨付第二期启动扶持资金的50%,剩余启动扶持资金在通过项目验收后拨付。

第三十一条  终期验收被评定为优秀的团队,可获得以下2项奖励:

(一)从通过验收之日的次月首日起给予连续不超过36个月的办公场地(不得转租)租金补贴作为奖励,奖励金额为承载单位实际租金额的50%36个月的总额不超100万。奖励资金凭租赁合同、租金发票(自建、自购办公场地的,按实际使用面积和每月20/平米的单价予以核算)每6个月申请拨付一次。

(二)按照项目后续(验收通过之日起的3年内)固定资产(不包括承载单位购买、自建的用于开展项目的办公、研发、生产场所和用于员工生活、居住场所)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每12个月核算奖励一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后续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上述2项奖励措施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南府〔20184号)发布之后通过验收且结论为优秀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中期考核或终期验收最终不合格的,终止项目管理合同,未拨付的扶持资金不再拨付,对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已拨付未使用部分予以收回,违规使用部分予以收回,已使用且符合使用规范部分不予收回。

资金收回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委托原项目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出具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报告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根据审查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提请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根据按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的意见向团队项目公司发终止项目管理合同及回收资金的通知;

(四)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会同项目第三方监管、服务机构督促团队项目公司将项目扶持资金余额划入区财政局指定的账户。

第三十三条  团队或其承载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可取消其项目立项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天佑之星团队

第三十四条  天佑之星团队的申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申报、评审、管理工作方案,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开发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天佑之星团队扶持金额根据实施方案及评审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天佑之星团队的服务与管理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办法》的有效期一致,南科〔201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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