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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0-08 15:21   点击数:838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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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0853)。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电子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根据禅城区委区政府紧抓电商战略机遇期要求,为推动禅城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中心城区辐射带动能力,实现禅城区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禅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条款适用于在禅城区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信息确认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年网络销售额占总营业额比例大于50%的零售企业法人)、MCN机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产业载体、中介机构、协会等作为招商引荐单位的,不限制其商事主体登记地点。

  本办法所指电子商务产业载体指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佛山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禅城区辖区内电子商务产业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内主流电商平台”指的是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腾讯、唯品会等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如有增补按有关补充通知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销售额均是指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额)。年以自然年份为准。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五条 培育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平台上年度实现网络销售额20亿元以上、本年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5%、10%、20%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 鼓励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通过自营电商平台或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的金额,予以奖励:

  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按照当年“四上”企业入库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100亿元分档,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3000万元在办法有效期内给予奖励(同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稳定发展。对于上年度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度销售额实现正增长的,可按企业对禅城区级企业增效贡献新增部分(当年度区级企业增效贡献减去上年度企业增效贡献)的80%予以扶持。

  第八条 减轻电子商务企业租金负担。入驻禅城区内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收入达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在办法有效期内每年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2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场地100%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每年总额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实际租金。

  享受该租房补贴企业在租赁期内不得将其出(转、退)租,否则须全额退回依据本条文获得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可以申报一次租金补贴。上下级公司租用同一办公用房的,只可以确定一家公司作为主体来申报,不可以同时申请补贴。

  第九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购置办公用房。仅限于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在禅城区于办法有效期内新购置自用总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实际购房价格的不同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每家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只可以申报一次购房费用补贴。享受该条购房补贴政策的企业自申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将新购置总部办公用房出租、出售,否则须全额退回所获得的购房费用补贴。电商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标准如下:

  (一)电商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本办法所称电商总部企业,是指注册地在禅城区,对区级及以上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研发投入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上年度在禅城区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独立法人企业。

  (二)补助标准:

  每家企业购房补助比例为购买总价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到3亿元的,最高补助50万元;销售额在3亿元及以上不到8亿元的,最高补助100万元;销售额在8亿元及以上不到10亿元的,最高补助300万元;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MCN机构发展。对禅城区获得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独家签约5名以上主播(均在禅城区所属申报奖励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在申报时仍在缴纳),全部主播在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累计粉丝数不低于100万(单个主播粉丝数不低于10万),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可按照年应税电子商务服务费收入首次突破的最高额度申请奖励:年应税电子商务服务费收入在办法有效期内首次突破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应税电子商务服务费收入在办法有效期内首次突破3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机构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对电商人才进行奖励

  对在办法有效期内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应税年薪(固定薪酬和效益薪酬)在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截至申报之日在申报企业连续工作且在禅城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间满1年并仍在缴纳状态的,按其个人年度区级增效贡献的100%给予人才奖励。在办法有效期内,从首次纳入年度开始每年皆可申报,经企业对合格人员自行认定并进行统一申报,同一企业每年获得奖励总人数不超过5人。

  逐步完善禅城区人才扶持政策对优秀电商人才和优秀主播的认定条件,并给予相应的荣誉奖励和人才政策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招商引荐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产业载体、中介机构、协会等作为引荐单位为禅城区从区外引荐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并协助其落地发展,其可以作为申报单位申报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1个自然年度内新引荐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家,且引荐企业合计当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且禅城区级企业增效贡献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引荐企业合计年度禅城区级企业增效贡献部分每20万元给予引荐单位5万元奖励。

  (二)新引荐的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属于禅城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扶持类型的,给予引荐单位按每引进一家最高奖励50万元;新引荐的优质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属于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且年度区级企业增效贡献部分达到20万元的,给予引荐单位按每引荐一家奖励5万元。

  以上(一)(二)两项奖励不可叠加计算奖励,第(二)项两种情况可叠加计算,每个引荐单位获得扶持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促进电商生态体系构建。支持优秀电商企业、电商载体、电商人才、电商服务企业等电商生态发展。鼓励电商生态集聚区建设,支持电商产业载体集聚电商生态链企业,完善优化电商服务生态。支持搭建和组织具有影响力的电商人才培训、电商选品大会等公共服务平台和活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第十条、第十二条外,符合本办法扶持规定的申报单位应为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扶持企业(平台),且同一申报单位在扶持期内每年获得的扶持资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其在禅城区内年度企业增效贡献。同时符合本办法及禅城区级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同类优惠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从高不重复、扣减再配套”的原则执行。禅城区级以上重点项目经区政府审批后将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最高”“突破”“不超过”“不少于”“不低于”“达到”均包括本数;上年度最早年份是指2022年,若为2023年1月1日后落户的新落户企业,则上年度销售额为0元。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金额由区与镇(街道)按照现行体制分成负担相应支出(以企业注册地作为分成依据)。各镇(街道)负担部分统一由区财政垫付后扣减镇(街道)分成款。

  第十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切实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申报单位必须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国家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违法记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在资金申请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不接受监督检查、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经督促仍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申报时,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印发申报指南,各单位按照要求申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集中受理扶持资金申报。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所涉及扶持事项可申请扶持奖励。对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但组织方尚未开始组织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审核发放扶持资金的,仍按本办法并根据申报指南相关条款继续执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依据本办法签订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方式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仍按协议执行。但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佛禅府办〔2023〕17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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