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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佛山市南海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贴息实施细则》

 
日期:2022-11-28 15:22   点击数:7323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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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1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22〕5号)等文件要求,有效推动《佛山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贴息实施细则》(佛金函〔2022〕74号)在我区落地见效,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贴息支持,促进我区无贷户向有贷户转化,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佛山市南海区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府融资平台以及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纳入本细则扶持范围。

  三、首贷条件

  (一)首贷是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未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记录,且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首次贷款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为依据。

  (二)贷款用途须为经营性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消费、房地产、购买有价证券、期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金融信贷政策禁止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及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三)贷款不存在逾期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贴息标准

  (一)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扶持对象依据佛金函〔2022〕74号首先取得市级财政资金的贴息支持,对单笔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不高于年化0.5%的贴息补助。全市首次贷款贴息额度上限1000万元,分两种情况进行补贴:

  1.第一种情况。对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首次获得贷款并全额结清的,按年化0.5%给予贴息补助(不超过实际产生的利息),提前还款的则按实际贷款余额的计息天数作为基数分段核算。

  具体计算方式为:贴息金额=实际支取金额×贴息期内实际计息天数/365×年化0.5%。

  2.第二种情况。对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第一种情况以外)以及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首次获得的贷款,给予不高于年化0.5%的贴息补助(具体贴息补助比例根据实际申报数量、预算以及第一种情况贴息总额而定,且不超过实际产生的利息),提前还款的则按实际贷款余额的计息天数作为基数分段核算。

  具体计算方式为:贴息金额=实际支取金额×贴息期内实际计息天数/365×不高于年化0.5%。

  第二种情况贴息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3月31日,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用首次贷款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

  (二)区级财政资金支持

  对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况且提供首贷融资主体为南海区银行机构的我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若实际获得市贴息补助不足年化0.5%(不超过实际产生的利息)的,由我区财政资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支持。

  五、申报流程

  (一)市金融工作局发布贴息补助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录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进行申报。

  (二)区金融办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汇总表报市金融工作局。

  (三)市金融工作局复核,并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形成拟补贴名单。

  (四)市金融工作局将拟补贴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市金融工作局网站等进行公示。

  (五)市金融工作局根据最终公示结果拟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拨付。

  (六)区金融办复核金融局实际拨付情况,如出现辖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获贴息补助不足年化0.5%(不超过实际产生的利息)情形的,统计并形成区补足支持名单,并在广东金融高新区网站等进行公示。

  (七)区金融办根据最终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办理贴息差额补贴资金拨付。


政策原文:佛山市南海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贴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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