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水平比照采认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和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及时填补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制度空白,逐步推进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吸引更多高素质、高技能的国(境)外人才来粤就业创业,助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国(境)外职业技能水平比照采认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第(十二)条规定“探索开展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工作,各地可建立境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2024年,广东省发布实施《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持有国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比照我国相应职业技能标准或者本省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认定其职业技能水平,推动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202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助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战略合作协议》等文件。 三、《通知》的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探索开展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工作”要求,发布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202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在我省建立国(境)外技能证书和省内技能证书的比照采认体系,确认《目录》内国(境)外技能证书视同达到国内相应职业 (工种)技能同等水平,为持有国(境)外技能证书人员在我省就业、创业,以及技能晋升提供政策依据。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建立《广东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水平比照采认目录》。《目录》主要将国(境)外技能证书标准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比照,确定国(境)外技能证书相匹配的我国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 (二)明确《目录》比照采认项目的推荐程序。省内相关单位、组织可填写《广东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水平比照采认推荐表》,报属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属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推荐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后,将符合条件的国(境)外技能证书,纳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目录》比照采认项目的结果应用。经比照采认纳入《目录》范围的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视同达到国内相应职业 (工种)技能同等水平,可作为在我省申报(晋升)高一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认定的依据。 (四)明确比照采认项目证书的业务办理。对持有相关国(境)外技能证书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业技能评价的,申报人应向我省相应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提交证书资料,同时签署《申报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采认承诺书》。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相关样证信息,由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收集并建立相关信息库,供相关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查询。 (五) 明确监管等事项要求。各地应加强国(境)外职业技能证书比照采认监督检查工作。对使用伪造变造证书作为申报资料并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各地应对其获取的证书作无效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取消相应待遇,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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