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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使用若干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9-05-17 09:29   点击数:3204   来源:市金融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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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

(一)目的

为缓解佛山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2014年12月我市研究设立了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2015年2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号)正式下发,同年年初,各区陆续制订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逐步落实财政资金,组建资金管理机构。2015年5月初,各区开始办理具体资金转贷业务,至此,我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取得初步成效。截止2018年12月底,该资金累计为2598家企业办理4648笔业务,共计460.95亿元。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实现了“全佛山、全产业、多行业”覆盖。此外,该资金受到中央、省市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不少城市也效仿我市设立类似资金。

近期,在中央、省市加大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背景下,我市出台《佛山市金融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简称:金融十条),该政策明确要求“扩大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覆盖面,资金使用期限由7个自然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为单笔2000万元以下且银行承诺续贷的到期贷款,提供日费率不超过0.15‰的‘过桥’资金”。2018年12月,市金融局根据“金融十条”并结合我市资金运营的具体情况,草拟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使用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的期限、费率和范围进行了调整。

(二)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 升级的指导意见     

4.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6.广东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有三个关键点,主要是:

(一)资金使用期限:将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时间由原来的不超过7个自然日延长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资金使用费率:全市范围内统一按照自然日费率不超过0.15‰收取资金服务费,并不再按资金使用时间长短分档计费。

(三)资金扶持的范围:将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三、主要条款说明

(一)明确了资金使用期限

本通知第一条强调了资金使用期限,企业使用资金的时间期限将由原来的不超过7个自然日延长到不超过10个工作日,这将进一步方便企业使用资金,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使用需求,为企业合理利用资金提供了更大的回旋空间。

(二)规定了资金使用费率

通知第二条对资金使用费率进行了严格规定,将全市范围内资金使用费率规定为不超过0.15‰,并强调不再按资金使用时间长短分档计费,这一规定不仅避免了我市各区资金管理平台各自规定资金使用费率,造成各区费率不统一,计费方法不一致、费用计算复杂等问题,而且切实降低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

(三)界定了资金扶持范围

通知第三条将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纳入资金扶持范围,这些机构不仅大多为民生类机构,关系百姓日常生活和需要,而且多为民营资本投资,出于公益性社会需求,政府财政资金理应明确支持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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