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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和《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5-11-30 17:53   点击数:2991   来源:科学技术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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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1、制定目的

2015年,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孵化器财政资金补助和风险补偿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随即出台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作为配套政策,对各地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帐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同时,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市需设立相应的市级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通过省、市联动的方式共同支持各市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融资和发展。

为了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制定了《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孵化器创投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制定了《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2、制定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

(3)《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主要措施

《市孵化器创投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明确市孵化器创投风险补偿资金规模4000万元,按照实际情况在佛山市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中预算安排与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投风险补偿资金)联动。对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市孵化器创投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省创投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省、市两级财政共同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市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明确市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规模2000万元,我市已设立的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市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中安排与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动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市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的40%给予金融机构补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坏账项目贷款本金的50%给予金融机构补偿省、市两级财政共同对单个项目的信贷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60万元。

2、主要内容

《市孵化器创投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资金管理、扶持对象与条件、风险补偿标准、风险投资程序、减值退出和风险补偿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八个部分。

《市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资金管理资金运作、支持对象与条件工作流程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七个部分

3、主要内容解读

    (1)《市孵化器创投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中明确,需对创业投资项目实行投后备案制,持续信息披露;同时,对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扶持对象、扶持范围、扶持条件、管理机构,合作创业投资机构,以及风险投资备案程序、投资项目减值退出、风险补偿申请和资金审核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市孵化器创投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提出,管理机构常年受理风险投资备案和风险补偿申请,同时负责创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查、项目跟踪和监督信息披露、风险补偿申请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以及风险补偿金额核定等工作,并接受省、市科技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市孵化器创投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中要求,风险补偿申请项目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价和对外公示等程序后,需按规定逐级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市政府申请批准。

(2)《市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市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来源、扶持对象、扶持范围、扶持条件、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以及贷前备案程序、贷后管理收回风险补偿申请、资金审核程序和损失追收核销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市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明确市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和市国资委。

《市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中提出对孵化器首贷项目实行贷前审核、贷后备案制资金管理机构由市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人——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兼任,资金管理费用按规定在市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费用中列支。管理机构常年受理信贷项目备案和风险补偿申请同时负责贷后跟踪管理风险补偿申请审查以及风险补偿金额核定等工作,并接受省、市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

    《市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中要求风险补偿申请项目通过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按规定逐级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决策委员会申请批准。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黄潇,联系电话:83355841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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