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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发展扶持办法(2021-2023年)的通知

 
日期:2022-09-24 22:58   点击数:5337   来源: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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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发展扶持办法(2021-2023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发展扶持办法(2021-2023年)》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15日

  (联系电话:83981171)


  佛山市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发展扶持办法(2021-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佛山新时代加快高质量发展建设制造业创新高地的意见》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三个一批”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21〕56号)和《佛山市结构优化升级行动方案(2022-2026年)》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落实省、市对佛山市大型骨干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对新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大型骨干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补,鼓励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第三条 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各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奖补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大型骨干企业奖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或集团公司总部在佛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对当地财政贡献突出。

  (二)企业(集团)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动民营企业跨越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函〔2013〕17号)出台前已经突破相应档次的企业不再追加奖励。

  (三)企业(集团)年主营业务收入2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计算公式:,A是企业超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当年(N年)的主营业务收入,B是企业(N-2)年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五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企业(集团)在同一档次只能获得一次本办法的大型骨干企业奖补,已获奖补的企业、集团、分支机构等,不得再次申报同一级及以下档次的奖补。

  依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动民营企业跨越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函〔2013〕17号)已获得超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相应档次财政奖励的企业(集团),视为已获得本办法的大型骨干企业奖补,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奖补标准: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集团)最高奖励1,000万元;超过500亿元的企业(集团)最高奖励5,000万元;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集团)最高奖励1亿元。

  对于第二产业(制造业)的企业,最高按相应档次的100%全额执行,对于第一、第二(非制造业)、第三产业的企业,最高按相应档次的30%额度执行。

  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的实际金额以奖补方案为准。

  第七条 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参照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按25:75的比例承担。如市、区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的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执行。若各区对大型骨干企业规模突破有相同的扶持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是否对区级奖补部分进行扣减。

  第八条 对于跨区经营的大型骨干企业,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区级分成部分按照企业在各区纳税额由各区按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度在“佛山市扶持通”平台发布申报通知(包含申报说明),组织各区开展申报工作。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表(近三年)、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申报年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营收突破当年)、责任承诺书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将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合并报表组建集团的骨干企业需另外补充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其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申报年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数据核查。市税务局根据申报企业信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有关企业在佛山市及各区的税收数据。

  (三)项目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采取书面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支持项目名单、核定奖补金额,制订奖补方案。

  (四)征求意见及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大型骨干企业奖补方案发各区人民政府及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在“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异议进行审查。

  (六)审批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大型骨干企业拟奖补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方案及市、区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大型骨干企业扶持工作,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落实对大型骨干企业的财政扶持,负责市级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申报,拟订大型骨干企业的奖补方案。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区级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申报,组织大型骨干企业进行奖补申请,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大型骨干企业拟奖补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并按照市政府审定同意的大型骨干企业奖补方案安排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和核实有关企业在佛山市及各区的税收数据。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区级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骨干企业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奖补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补助的企业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应积极配合后续项目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经查实有虚报生产经营情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追回有关资金,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并将有关信息依法依规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若出现本办法无法涵盖的情况,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提出建议,提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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