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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9-28 18:00   点击数:1773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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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http://www.foshankj.com/15817260.html

  顺府办发〔202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联系方式:22830365)。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佛山市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21〕4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顺府办发〔2020〕11号)等文件,以及顺德区“919人才工程”,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顺德,增强区域引才磁场,吸引科技型人才携带资金、项目来我区开展创新创业,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实施产业化项目、开展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研发的人才团队。本办法所称带头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拥有核心技术、资金、市场等关键资源的团队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核心成员,是指在申报书中列明的对项目实施起关键作用的团队成员(不包括带头人)。本办法所称承载单位,是指创新创业团队及其项目所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创新创业团队工作。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创业团队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我区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等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道)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创新创业团队的跟踪服务工作,配合区科学技术局做好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调研检查工作。

  第二章 团队分类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分类标准。创新创业团队包括科学家领军团队、顺峰人才团队和青年拔尖人才团队三类:

  (一)科学家领军团队。团队带头人为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科研工作者。团队研发起点处于国际顶尖水平,研究领域处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前沿,拥有国际顶尖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突破国际技术领域面临重大瓶颈和关键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研究方向符合我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目前已经完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研制,成果转化后能显著提升我区区域科技创新水平。

  (二)顺峰人才团队。团队研究起点处于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团队拥有持续的创新创业能力,且主要精力放在创办的企业上。

  (三)青年拔尖人才团队。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科技、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良好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良好的创新基础和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市场前景。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为区外引进,在技术、学术方面具有较高造诣,且思想先进、品德高尚,能够自带技术、自筹资金在我区实施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团队项目。团队成员之间具有良好合作基础,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

  (二)团队应包含带头人1名,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核心成员不少于3名。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中,具有博士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比例不低于50%。

  (三)科学家领军团队带头人年龄可适当放宽至75岁,且团队核心成员平均年龄放宽至不超过55岁;顺峰人才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岁,且团队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50岁;青年拔尖人才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40岁,且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0岁。

  (四)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应与项目承载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期的聘用合同或意向合作协议,明确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的岗位、职责等内容。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中至少保障有2名全职工作(在顺德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需以顺德区作为境内唯一缴纳地)。

  (五)项目实施地、纳税、统计关系在顺德区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创新创业团队须在顺德区依法注册独立法人主体,截至申报日期注册时间未满3年。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企业的占股比例不得少于20%。

  (六)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为高校、科研院所的工作人员,则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在顺德工作或创业的证明。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区级资助经费。对科学家领军团队、顺峰人才团队和青年拔尖人才团队提供不同额度的资助经费,具体额度如下:

  (一)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对顺德区现代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家领军团队,提供最高5000万元资助经费;

  (二)对经评审认定的顺峰人才团队,提供最高1000万元资助经费;

  (三)对经评审认定的青年拔尖人才团队,提供最高500万元资助经费。

  第八条 金融支持。承载单位符合顺德区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合作子基金投资条件的,依法鼓励合作子基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资。

  第九条 上级配套资助。申请区级资助配套的省级、市级创新团队,须首先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其中:

  (一)对入选为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专项的创新创业团队,区级资助额度最高按照省资助金额的1∶0.5进行配套。

  (二)对入选为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的市级创新团队,区级资助额度最高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的1∶1进行配套。

  第十条 人才专项支持。经认定的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可申领优粤佛山卡,且在申请认定我区高层次产业人才后,可享受区内高层次人才补贴、子女优教、人才安居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区级团队申报流程。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度工作计划,经项目征集后,发布《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申报的对象、方向、内容、目标和程序等具体要求,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一)组织申报。区科学技术局采取常年申报、定期评审的操作方式组织申报工作。科学家领军团队还可以通过单独组织评审的方式确定资助金额。

  (二)受理申报。满足认定条件的项目可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填写《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形式审查。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审查申报的创新创业团队资格,并对其申报资质、资助档次、建设目标等进行初审。区科学技术局对项目申报材料(含佐证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疑问的,申报单位应在收到区科学技术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未能按时提供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四)专家评审。区科学技术局依法组织评审专家组,遵循“公平公正、择优选取”的原则,根据年度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和目标,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择优遴选。专家评审分为3个阶段,评审第一阶段采取同行评审的方式,由专家对创新创业团队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判;评审第二阶段采取答辩评审的方式,通过创新创业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形成专家书面推荐意见;评审第三阶段采取现场考察的方式,对创新创业团队现有场地、人员、设备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五)公示认定。区科学技术局根据评审结果形成拟立项方案,在区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区科学技术局依法协调处理;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顺峰人才团队和青年拔尖人才团队,由区科学技术局征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后,正式发文确认立项结果,并由区科学技术局与立项团队成员、团队所在承载单位签订最长3年期的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开展的具体要求、考核时间、考核要求及绩效目标等内容。科学家领军团队经公示后,须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科学技术局与立项团队成员、团队所在承载单位签订最长3年期项目合同书。

  第十二条 上级团队申报推荐及变更。根据团队的认定及推荐情况,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已认定为区级创新创业团队,区科学技术局择优推荐其申报上级团队,认定流程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二)未获得区级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在申报上级团队时,须经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评审后,择优推荐;

  (三)未经由我区推荐获得上级认定的团队如需迁入我区,须经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决定是否同意接收和扶持。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团队的资助经费由区级财政安排预算,市级以资金切块方式下达部分由区科学技术局纳入区创新创业团队专项中统筹使用。若团队已按本办法享受区经费资助额度少于第九条约定区级资助额度的,区财政按约定配套比例给予补足。

  第十四条 区级资金拨付安排。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每期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承载单位项目实施期间各期已投入自筹资金,项目资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目标完成情况拨付,拨付周期最长为3年。

  第一期。承载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书6个月内完成项目合同书自筹资金30%的首期资金到位后,经区科学技术局依法引入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投资情况的尽职调查,通过后拨付首期30%的资助经费。

  第二期。团队在通过年度考核后6个月内累计完成项目合同书自筹资金80%的资金到位后,区科学技术局拨付二期50%的资助经费。

  第三期。团队在通过年度考核后6个月内累计完成项目合同书自筹资金的100%的资金到位后,区科学技术局拨付三期20%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上级配套资金拨付安排。对入选为省级、市级的创新创业团队,区级配套资金分两期拨付,每期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承载单位项目实施期间各期已投入自筹资金。

  (一)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团队通过中期评估且自筹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省级资助经费的60%,区财政按承诺配套资助金额总额的50%安排首期配套资金;团队通过验收且自筹资金到位不低于省级资助经费的100%,区财政安排二期50%的配套资金。

  (二)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团队通过中期评估且自筹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市、区资助经费的80%,区财政按市级资助金额总额的50%安排首期配套资金;团队通过验收且自筹资金到位不低于市、区资助经费的100%,区财政安排二期50%的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动态化管理。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度进行动态监测扶持。对自筹资金投入使用进度和项目产业化进展较好,团队可以提前申请年度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后,予以加快安排资助经费;对自筹资金投入使用进度较缓、项目产业化进度不理想,予以暂缓安排资助经费。

  承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区相关政策规定,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加强监督、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自筹资金投入。承载单位自筹资金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并对项目的实施、自筹资金配套承担主体责任,保障自筹经费足额按时投入。申请财政资金未获得足额支持时,缺口部分应由项目承载单位解决。在财政资金未到位时,应优先使用自筹经费。

  第六章 项目考核及管理

  第十八条 承载单位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执行年度期满前2个月,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年度考核申请报告;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2个月,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区科学技术局在规定时间内负责组织实施对团队开展的项目进行年度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实施流程如下:

  (一)考核申请。承载单位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考核年度节点之前(第一年度为项目合同书签订之日起1年,第二年度为项目合同书签订之日起2年),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年度考核申请报告。

  (二)组织考核。区科学技术局依法引入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项目合同书为基础,重点考察项目立项之后的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进展情况两项都通过考核的视为通过年度考核,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资金使用情况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虚假承诺,承载单位自筹资金严重不足或已支出自筹资金总额不及已支出资助经费总额;

  7.自筹资金使用情况未达到投入的80%以上。项目进展情况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1.“合格”:项目实现80%以上预期目标(含技术目标、成果目标、经济社会效益目标);

  2.“不合格”:项目实现目标不及预期的80%。

  上述进度百分比均以合同书内年度考核目标作为标准,非量化指标的比例认定标准由专家组定义。

  (三)结果公示。区科学技术局将年度考核结果在区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学技术局发文确认通过年度评估考核的团队。公示有异议的,承载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回复区科学技术局并补充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提请复核。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团队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开展项目工作的,区科学技术局可取消其项目扶持资格。其中发生以下情况的,可以取消项目扶持资格,区科学技术局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合同收回资金:

  (一)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的;

  (二)团队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除有客观原因外需变更核心成员的,需由同等人员(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相当)进行一对一替换并报区科学技术局备案;

  (三)团队核心成员变更比例超过50%的;

  (四)研究内容或项目目标发生变更的,包括团队或承载单位认为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完成合同预期任务目标的;

  (五)团队及承载单位出现其他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预期任务目标的;

  (六)已获批团队的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项目执行期间,不得以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身份或项目内容申报本办法其它项目,经查实情况,视作违约处理,有关单位须退还所获资助经费。

  对年度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绩效严重失实、材料虚假、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经费等问题,取消立项,按原渠道追回财政经费,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终止结题参照《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等规定及项目合同书约定执行。对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出现团队和项目承担单位整体迁离我区情况,有关单位必须退还所获得的资助经费,否则将按规定登记不良信用信息,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引进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创业团队开展评审、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审计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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