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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落实品牌计划增资扩产等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8-12-18 09:12   点击数:4834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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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FG2018037

主动公开

 
南府办〔201839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落实品牌计划增资

扩产等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落实品牌计划增资扩产等政策的实施细则》业经区人民政府同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6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落实品牌计划增资扩产

等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品牌企业行动计划 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佛山市南海区品牌企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54号)中“1.鼓励增资扩产”、“3.支持主办活动”、“8.优先支持增资扩产(优先使用村级工业园)”、“13.鼓励兼并重组(相关项目引入)”、“15.扩展融资渠道(融资风险补偿)”和“19.支持智能化发展”等重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南海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南海区品牌企业行动计划试点企业(简称“品牌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共担。品

牌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级政策资金扶持的(含上级扶持中区级的配套部分),不得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资金扶持(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已申报或享受本实施细则资金扶持的项目,可申报和享受除区级外其他各级政策资金扶持(具体以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

(一)品牌企业同一项目可同时享受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资金扶持,或者可同时享受第四章和第七章的资金扶持。

(二)品牌企业同一项目可同时申报第二章和第七章的资金扶持,但只能按照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进行资金扶持。

(三)除本条第一种情形外,品牌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所涉及资金扶持。

 

第二章  鼓励增资扩产

 

第五条  鼓励品牌企业实施增资扩产项目,按如下标准给予事后奖补:

(一)本章予以奖补的设备,是指在生产研发过程中所需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或零部件本章所称予以奖补的设备购置费(不含税),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备案证开工日期后支付的部分。本章所称的“南海本地产设备”,是指注册地址(住所)在南海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的台(套)设备。

(二)设备购置费(不含税)5亿元以上(含5亿)的,按设备购置费(不含税)的8%给予事后奖补。

(三)设备购置费(不含税)5亿元以下的,南海本地产设备按设备购置费(不含税)的8%给予事后奖补,非南海本地产设备按设备购置费(不含税)的5%给予事后奖补。

(四)每家品牌企业每年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申报的项目须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鼓励类、允许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正)》鼓励类、允许类和《佛山市南海区产业导向目录》(2018年本)鼓励类、允许类。相关文件如有更新,按相关更新文件执行。

(二)项目实施地在佛山市南海区内,项目于2017年11月28日后(含2017年11月28日)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以备案证或核准文件出具的落款时间为准),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2022年12月31日)完成。

(三)项目在备案证完工期前已完成。完成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完成的实际总投资额与项目原计划总投资额误差不超过±20%,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时间以发票为准)。

(四)为便于项目管理,在下半年申报上年度完成的项目。

(五)为确保项目的科学性、有效性,项目设备购置费金额与项目备案证上计划设备及技术投资金额的误差超过﹢20%的,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一)承诺函(见附件2-1);

(二)项目申请表(共三个表单,详见附件2-2);

(三)项目完成报告(见附件2-4);

(四)设备购置明细表(见附件2-3)及相应的合同、发票(进口设备可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付款凭证、设备全景照片、设备铭牌照片、设备所在生产线(车间)全景照片;

(五)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盖公章);

(六)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经备案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包括对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含税金额以及不含税金额)、设备及技术投资、设备购置(包括含税金额以及不含税金额)明细、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的审计,附设备购置清单),项目相关投资核算应符合本章第五条及第六条的相关要求;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八)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经备案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盖公章);

(九)其他有助于项目评审的证明材料;

如所购置的台(套)设备属于“南海本地产设备”且有意按“南海本地产设备”的标准申报事后奖补,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十)台(套)设备本地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本地供应商关于台(套)设备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和自主品牌状况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各类知识产权、产品商标、企业商标证书等);

(十二)本地供应商关于台(套)设备技术情况(如产品质量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设计图纸、技术手册等)。

 

第三章  支持主办活动

 

第八条  品牌企业在区内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论坛(峰会、沙龙)等活动的对所主办活动进行事后奖补。品牌企业以活动项目形式申报,补助标准按举办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场(次)最高补助100万元。举办费用包括场租费用、资料印刷费、宣传费、活动策划(执行)费、专家劳务费等。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为活动主办企业。若同一活动有多个品牌企业主办,只能由其中一家品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每家企业每年仅限申报一个活动项目

(二)所主办活动须于本细则出台后在南海区内举办,活动内容须围绕经济发展方面。

(三)所主办活动为国际性或全国性的论坛(峰会、沙龙)等活动。关于此类活动的定性,由指导该活动的区级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称活动指导单位)确定。

第十条  主办活动补助采用先备案后申报的方式:

(一)活动主办企业填写《品牌企业主办活动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活动指导单位审核后,于活动举办前一个月将《备案表》交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于年发布申报通知,对上一年已备案的活动开展补助申报。申报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填写申报材料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十一条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二)品牌企业主办活动备案表(见附件3);

(三)项目申请表;

(四)项目申请报告(不少于800字);

(五)真实性承诺;

(六)活动费用的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

(七)参会人员、组织名单(国别、电话、邮箱)和签到表;

(八)10张以上活动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

(九)活动议程,专家、学者情况介绍等资料;

(十)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章  优先支持增资扩产(优先利用村级工业园)

 

第十二条  鼓励品牌企业优先使用村级工业园进行增资扩产,可按规定享受《佛山市南海区村级工业园特色产业示范园区产业发展工作方案》(南府函〔2017〕82号)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品牌企业按规定申报南府函〔2017〕82号文中“企业进驻奖”,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另行申请等额的资金补助。根据南府函〔2017〕82号文,“企业进驻奖”指的是“在特色产业示范园区改造完成后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经审核同意进驻的且一次性签订五年以上租约的特色产业企业给予奖励。”申请本章相关奖励的项目须于本细则出台后实施。奖励标准如下:

(一)租金补贴。从进驻之日起按照东部地区10元/平方米·月、中部地区8元/平方米·月及西部地区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为三年。单个园区租金补贴总面积不超过20万平方米。园区内商务、行政办公、员工生活等公共配套设施不予补贴。

(二)进驻奖。奖励标准如下:租用厂房面积300—1000平方米的给予3万元进驻奖;租用厂房面积1001—300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进驻奖;租用厂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8万元进驻奖。

十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一)资金申请书(附件4-1);

(二)符合入驻资格证明(由审评小组盖章)(企业向镇(街道)提出入园申请,镇(街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建包括经促、三旧、环保、安监、食药监及相关行业协会等部门的评审小组对入园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入驻证明材料);

(四)镇(街道)出具的书面初审意见,需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单位盖章;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五)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复印件,盖公章);

(六)承诺函(附件4-2);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鼓励兼并重组(相关项目引入)

 

第十五条  品牌企业对区外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后,将相关项目引入本地并设立子公司品牌企业占股50%以上且该项目固定资产额超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引入项目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0万元。对于能够支撑带动我区产业跨越发展的龙头型、旗舰型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不受5000万元封顶限制。申请本章相关奖励的项目须于本细则出台后实施。

十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一)资金申请书(附件51);

(二)项目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盖公章);

(三)品牌企业完成兼并重组证明材料(由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并加盖公章);

(四)镇(街道)出具的书面初审意见,需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单位盖章;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六)承诺函(附件52);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扩展融资渠道(融资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将品牌企业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子基金)扶持企业库。品牌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201529号)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品牌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单家企业同时只能享受一个风险补偿项目,还本付息后即可再次申请,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品牌企业通过风险补偿子基金合作机构(简称合作机构)获得的融资项目如发生实际损失,风险补偿子基金承担的风险比例提高至50%。单个项目最高补偿1000万元。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项目的申请方式及补偿方式,对应参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201529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监委办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融偿办〔20151号)执行。如本实施细则与上述文件条款存在冲突,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七章  支持智能化发展

 

第二十条  品牌企业购买机器人进行智能技术改造的,按如下标准给予事后奖补:

(一)本章的南海本地产机器人是指由注册地址(住所)在南海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集成的机器人。

(二)品牌企业购买南海本地产机器人进行智能技术改造的,按已完成支付且已开具发票的机器人购置费(不含税)给予20%的资金奖补。

(三)品牌企业购买非南海本地产机器人进行智能技术改造的,按已完成支付且已开具发票的机器人购置费(不含税)给予10%的资金奖补。

(四)单个机器人奖补不超过4万元,每家品牌企业每年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五)予以奖补的机器人应已全额付清机器人购置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器人”,特指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以项目形式申报,要求项目实施地在南海区,单个项目的机器人购置总费用(含税)不低于20万元,机器人于2017年11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购置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

(二)只补助已投入使用的工业机器人(上报前由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现场核查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一)承诺函(见附件6-1);

(二)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2);

(三)申请报告(见附件6-3);

(四)设备购置相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全景照片及设备铭牌照片;

(五)设备使用情况报告或验收报告;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七)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经备案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盖公章);

(八)企业近三年所获财政资金扶持情况明细表(见附件6-4,盖公章);

(九)南海本地产机器人须提供设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其他有助于项目评审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  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每年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条件及所需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经济促进局盖章,经办人签名),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进行审核或组织项目评审。

第二十六条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对审核项目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确认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合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的申请将有关扶持资金划拨至申报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章 支持主办活动”的审核阶段采取联合审核的方式,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联同活动指导单位分别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实施细则“第四章 优先支持增资扩产(优先使用村级工业园)”的复审阶段,涉及相关政策的特色产业示范园区及园区内企业的认定、审核、奖励等工作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提请区三旧改造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章  镇(街道)、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本实施细则所涉及区级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管理,对项目单位的扶持资金进行监管,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负责本实施细则所涉及镇级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对辖区内品牌企业项目申报实施初审,对获得扶持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等。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第三章 支持主办活动”的奖补,活动指导单位负有审核职责。

 

第十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财政局、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扶持项目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未履行承诺等行为的,由相应镇(街道)负责追回资金,依法追究其责任,3年内禁止其申报本实施细则各项扶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扶持资金的内容和范围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改变资金用途,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等相

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近三年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不得申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到期后,在有效期内实施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如未享受相关补贴(奖励),相关补贴(奖励)条款可继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相关业务受理科室及电话

2.(第二章)鼓励增资扩产项目附件

3.(第三章)支持主办活动项目附件

4.(第四章)优先支持增资扩产项目附件

5.(第五章)鼓励兼并重组项目附件

6.(第七章)支持智能化发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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