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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日期:2018-01-04 09:28   点击数:2455   来源:广东科技报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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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困扰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难题有了解决新办法。 资料图片  

  一直困扰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细过死”老大难问题有了解决新办法。近日,我省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加大绩效激励、允许列支人员费、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简便拨款流程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突破性政策,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实施意见》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获得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2016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如果是在文件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对于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 下放调剂权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细过死”一直是困扰科研人员的一大难题。以往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要求提前几年把科研项目的各项开支列出来,若在实际运行中发生变化,再调整预算就很困难。

  此次《实施意见》明确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对一些科目合并“同类项”。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如果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到开会与出差次数。同时,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目前我国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过低,对于人员费的使用还存在很多限制。《实施意见》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人员费

  按照国家规定,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各类支出。但影响科研人员切身利益的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即人员费),此前并未能在直接费用中予以正视,科研经费重物轻人的问题需要切实解决。

  为此,《实施意见》明确了科研院所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本项目在编人员的人员费,保障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给科研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控制,合理有效限制单位列支范围和数额。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

  我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比例偏低,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实施意见》提高间接费用比重,规定“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同时,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资金中差旅会议费是一块重要支出。《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给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

  差旅费方面,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会议费方面,业务性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

  “项目经费下半年才发放,年底就得花完,要不就要被收回去。前面没钱花,后面不知如何花。”曾被科研人员吐槽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收回制度此次有了重大改革。

  《实施意见》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在服务方式上“做加法”

  科研经费报销手续繁杂、程序较多、时间过长,很多大学教授、科学家等科研人员在获得项目经费的同时,也因报销环节的诸多问题被逼成了“会计”,不能专心从事科研活动。

  对此,《实施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这一要求意在“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体系

  在大力放松行政监管、赋予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同时,为防止一放就乱的情况发生,《实施意见》明确省科技厅要结合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加快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客观记录;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逐步形成“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科研信用体系和管理制度。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实施意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此出台的新政策,让我省众多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十分受鼓舞。一受访的科研人员表示,《实施意见》中有很多“重磅”的意见,对科研人员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对一些经常从事脑里劳动的科研人员将会有比较大的激励作用。譬如,新规定了可以在直接费用中开支人员费,这在以前来讲,简直就是预算编制的“禁区”,许多财政投入只能被生硬地用于重复购买仪器等设备,而无法体现在科研人员的辛苦劳动中。同时,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也取消了,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而且参与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也可以开支考务费了。另一方面,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来讲,也是“松绑”了不少,简单说就是原来财政要求“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了,改变了以外对项目承担单位太过死板的资金管理约束,为项目的实际运行调整留足了空间,更加符合科研创新活动的实际需求。总的来说,从内容上看,新政的高“含金量”必然将得到广大科研人员的的支持,科研人员不但要用好用这个新政,也要在条件放宽的基础上,注重培养自己的科研诚信,更好地投入到各种科技创新活动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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