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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2020年修订)解读

 
日期:2020-10-27 15:12   点击数:2875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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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制定的目的


  通过政策吸引先进国产机器人企业落户南海,形成高端机器人产业集聚,扶持本地机器人生产企业、集成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机器人产业研发,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并开展示范项目认定推广等。通过机器人产业的带动,把南海区特别是佛山高新区打造成为大型骨干企业培育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区、机器人生产应用先行区。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5-2025年)>的通知》(粤府〔2015〕70号)


  三、扶持内容


  (一)扶持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


  1.租金补贴。2019年1月1日(含本日)后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在南海区域范围内租赁生产经营用房的,投产当月起前三年分别按照20、15、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企业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企业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当年度扶持资金只对上一年度1-12月期间的租金进行补贴。(“当年度”是指申报通知发布日期的那一年,“上一年度”是指申报通知发布日期的上一年度。补贴时间如有特殊情况,以申报通知为准。本办法下同。)如租赁合同在申报截止日前到期或经营场地已停止使用而导致无法进行核定的,则原经过评审专家组核定的租赁合同,按上一次专家组核定的面积对已发生的租金予以补贴;未经专家组核定的租赁合同,不予补贴。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2019年1月1日(含本日)后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企业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额(含税)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投产后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予补助。


  3.产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内销售情况补贴其生产的属国内自主品牌的三轴或以上工业机器人。销售给国内用户或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的,按整机售价(不含税)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25万元/台。销售成套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的,可根据其中工业机器人的售价,按上述比例进行补贴。当年度扶持资金只对企业上两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以销售发票时间为准)的上述产品进行补贴(“上两年度”是指申报通知发布日期的上两年度。本办法下同)。每台(套)机器人已全额收款并已开具全额发票。所申报的机器人需提供终端用户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


  (二)扶持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


  租金补贴。2019年1月1日(含本日)后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在南海区域范围内租赁生产经营用房的,投产当月起前三年分别按照20、15、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企业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企业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当年度扶持资金只对上一年度1-12月期间的租金进行补贴。如租赁合同在申报截止日前到期或经营场地已停止使用而导致无法进行核定的,则原经过评审专家组核定的租赁合同,按上一次专家组核定的面积对已发生的租金予以补贴;未经专家组核定的租赁合同,不予补贴。


  (三)扶持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成果孵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人才培训等机器


  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专家组评审,根据每个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产业带动作用、创新引领性、带动行业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择优按项目仪器设备投入情况(不含税)给予10%进行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当年度扶持资金只对建设期在上两年度1月1日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进行扶持。


  (四)支持打造机器人应用及智能化生产线建设(改造)示范项目


  属国家(省、市)机器人应用、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可按照项目所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1:0.3的比例给予配套奖补,单个项目配套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经评审成为区级示范项目的,按智能化生产线建设(改造)项目总设备购置费(不含税)给予10%的资金奖补。单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涉及的设备需已全额支付并已开具全额发票。


  (五)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


  单体机器人应用:品牌企业购买机器人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按机器人购置费(不含税)给予10%的资金奖补,单个机器人奖补不超过4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500万元;非品牌企业购买机器人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按机器人购置费(不含税)给予7.5%的资金奖补。单个机器人奖补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项目涉及的设备需已全额支付并已开具全额发票。当年度扶持资金只对企业上两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以销售发票时间为准)购置的上述设备进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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