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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06-08 11:03   点击数:2737   来源:三水区人民政府 佛山市三水区总商会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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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三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科局反映,联系电话:87721942。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


 


 

佛山市三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粤科函高字〔2012〕345号印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亦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培养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我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金融、科技人才相结合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其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孵化器同时也承担集聚科研服务机构的功能。

第五条 区经科局是我区区级孵化器认定及扶持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是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区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三水区设立,符合三水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兴产业布局,产业特色鲜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6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专业结构合理。专业孵化器应配备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从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报之日止)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属综合孵化器的,自有或租赁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属专业孵化器的,自有或租赁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自有或租赁场地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应当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属综合孵化器的,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应达15家以上;属专业孵化器的,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六)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知识产权、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综合服务。

(七)专业孵化器应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研发平台和支撑体系。

(八)须有30%以上的在孵企业已申请1项以上发明专利。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孵化器可向区经科局提出认定区级孵化器的申请,由区经科局进行材料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第八条 对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带动作用的孵化器建设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直接认定为区级孵化器,并享受本办法的扶持。

第九条 已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资格的孵化器自动纳入区级孵化器的管理范围。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区级孵化器给予建设资金扶持:

(一)按区级孵化器固定资产投资额(从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扶持之日止)的20%给予一次性硬件建设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已获区财政其他建设资金补贴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20%的,不重复享受一次性硬件建设资金补贴。

(二)给予区级孵化器一次性50万元的软环境建设资金补贴,鼓励其完善软环境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咨询、培训、法律、创业导师、种子基金、商业投资、国际合作等服务。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300万元。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配设风险投资基金、且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其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孵化器。对投资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财政引导基金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优先鼓励通过“三旧”改造建设孵化器。在符合我区“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

第十四条 对区级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给予扶持。

(一)资格条件

1.新办或成立不到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分支机构)、且符合三水产业发展方向的初创型企业。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内。

2.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2)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所列《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3)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

3.企业员工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总人数的40%以上。

4.企业的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5.企业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及经营状况良好,有纳税记录。

(二)扶持政策

1.场地租金补贴。场地租金是指,在孵企业在三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租赁场地的租金(场租单价以不高于本地区内同时期同类型用途的物业租赁单价平均水平的1.2倍为限)。补贴总金额(不含物业管理费)按租用总面积梯度计算:200平方米(含)以下补贴租金总额的50%,对超出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30%计算。根据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的实际场所面积给予补贴,每家在孵企业享场租补贴一般不超过24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2.在孵企业科技项目资助。根据在孵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技术水平、开发进程、经营业绩和市场销售前景,给予单个项目5万元~50万元的资助。项目实际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5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8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实际投资额在3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5万元~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从区级孵化器毕业后落户三水区,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给予扶持。

(一)资格条件

1.在区级孵化器内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有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队伍,企业管理规范。

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3.有稳定的科技投入,年科研经费投入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4.每年申请发明专利2件以上。

5.自毕业之年起3个完整年度内,3年总纳税额超过600万元。

(二)扶持措施

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为吸引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在孵化器集聚,对科研院校在区级孵化器内设立办事处、研究院以及入驻区级孵化器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扶持。

(一)资格条件

1.与区经科局签订合作协议,完成协议约定的目标和任务。

2.有固定专职管理人员。

3.为企业提供科学研究、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活动。

(二)扶持措施

除享受已有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区经科局常年受理区级孵化器的认定申请,每年9月集中受理有关资助、补贴的申请。申报流程详见附件《申报及评审细则》。

第十八条 区级孵化器的建设资金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区级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通讯建设、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区级孵化器组织企业开展或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交通费用补贴等;在孵企业科技项目资助主要用于在孵企业项目孵化过程中产生的研发人员经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管理费等;毕业企业所享受的科研经费补贴主要用于企业研发设施和研发环境的建设。

第十九条 区级孵化器建设资金补贴、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科技项目资助、毕业企业科研经费补贴按照区科技经费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区级孵化器建设资金补贴使用单位、科技项目资助承担单位要与区经科局签订《三水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区经科局根据进度计划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科技项目资助和毕业企业科研经费补贴申请,定期组织集中评定。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1次。区级孵化器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区经科局报送《三水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区经科局将根据考核情况调整相关补贴额度。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及称号,自取消认定次月起停止发放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对已获得场所租金补贴的在孵企业,年均应不少于2项发明专利申请,每个扶持年度结束前应向区经科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获扶持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5年内不能迁出我区。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组织和管理中违反操作规定、徇私舞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佛山市三水区加快科技企业创业中心建设与发展试行办法》(三府〔2004〕74号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科技企业创业种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三府办〔2008〕149号印发)、《三水区在孵企业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三科〔2009〕1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申报及评审细则


 


 

附件


 

申报及评审细则


 

一、申报材料

(一)申报认定区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七份):

1.《佛山市三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注册及税务登记的有关材料,单位章程;

3.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5.孵化器建设情况及未来3年发展规划;

6.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7.孵化器前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请孵化器建设资金补贴的,还需提交孵化器固定资产审计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8.在孵企业名册及已申请专利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的(含办事处、研究院及科技服务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佛山市三水区科技企业入孵认定申请表》;

2.《三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3.企事业单位注册及税务登记的有关材料;

4.场地租用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

5.企业员工名册(含学历证明);

6.主营项目(产品)的专利、检测报告、销售等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办企业于首次年度考核时提交);

8.场地租用协议及租金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在孵企业科技项目资助的,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三水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科技项目资助申报表》;

2.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

3.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技术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4.可以说明产品市场前景的文字材料,包括市场调查报告、产品包销合同等;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包括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等。

(四)申请毕业企业科研经费补贴的,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三水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科研经费补贴申请表》;

2.企事业单位注册及税务登记的有关材料;

3.主营项目(产品)成果应用及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4.企业年度科研经费投入审计报告;

5.企业经营及自主创新总结报告;

6.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7.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评审及认定程序

区级孵化器认定和在孵企业科技项目资助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资格初审。区经科局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依照项目申报条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区经科局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5人或7人的评审小组,对有关申请单位和项目进行考察和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公示。区经科局将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对外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经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四)发文认定。

(五)签订合同。获建设资金补贴的区级孵化器、科技项目资助的在孵企业与区经科局签订《三水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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