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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佛山综合保税区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0-11 11:41   点击数:5408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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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府办发〔202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佛山综合保税区建设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电话:2283033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


  佛山市顺德区佛山综合保税区建设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佛山市人民政府正在向国务院申请在佛山市顺德区设立佛山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为加快综保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我市外向型经济重要发展平台,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本办法扶持对象:

  (一)在顺德区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经营地、纳税地在顺德区范围内。

  (二)取得综保区及综保区产业配套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及配套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企业、综保区投资建设运营企业。

  (三)企业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了各方责权利、扶持金额和扶持对象的。

  第三条 综保区的区域范围以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红线范围为准。综保区产业配套区范围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红线范围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统筹安排。

  第二章 投资建设运营扶持

  第五条 按照企业在综保区及配套区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财政适度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第六条 企业取得银行机构综保区及配套区建设专项贷款的,财政适度给予贴息补助。

  第七条 优先给予企业顺德区招商政策扶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 对于符合第二章扶持要求的企业,根据协议内容在具备资金申请条件后,向协议扶持资金承诺单位提交申请资料。扶持资金承诺单位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后,按相关程序审批决策,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的,经查实后,依法依规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列入顺德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追回根据本办法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含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扶持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或对综保区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可报区委区政府研究,以“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或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签订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方式的项目,在本办法失效后仍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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