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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5-21 17:40   点击数:4669   来源:南海区政府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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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FG2020007
主动公开



 
南府〔2020〕11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委组织部反映(联系电话:86328177)。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9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南海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海区就业、创业的人才。根据知识、能力、业绩及贡献,人才分为一至七类人才和特色人才。
    一类人才:指掌握国际最前沿科技,其研究成果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对社会有特别突出贡献的顶尖人才。
    二类人才:指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作出卓越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杰出人才。
    三类人才:指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省内或行业内领先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四类人才:指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其业绩及专业水准得到行业和社会认可的人才。
    五类人才:指南海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高级专业人才。
    六类人才:指南海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级专业人才。
    七类人才:指南海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初级专业人才。
    特色人才:指区内创客、民间艺术家、民间优才和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
    第三条  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
    人才认定是指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专业技术(技能)资格、社会贡献度等指标直接承认确定。
    人才评定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委会,根据人才的能力、业绩和贡献对人才进行评审确定。
    第四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六条  人才认定名额不设上限。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只对人才作类别认定评定。经认定评定的人才享受南海区人才扶持政策须按相关的配套政策规定执行;涉及掌握国际最前沿科技,其研究成果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对社会有特别突出贡献的顶尖人才引进培育、安居和创新创业等支持政策,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是指在人才引进过程中,突破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不改变其户籍(不迁户口)或国籍,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转人事关系),通过兼职、岗位聘用、技术聘用等,将人才吸引到本地工作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方式。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十条  凡在南海区就业、创业的人才(含外籍人才和港澳台人才),均可申报人才认定评定。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列入本办法认定、评定对象,上述单位其他性质的工作人员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才认定评定,除应具备相应人才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南海区内就业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南海区缴纳社会保险或有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记录;在南海区内创业的,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且所占股权超过10%。南海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在南海区有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记录,每年在南海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符合一至四类人才认定标准。
    (三)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第三章  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三条  根据南海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四条  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区委组织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初步编制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区委组织部召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对人才认定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区委组织部发布实施。
    第十五条  如需新增或调整标准,可提请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在人才认定评定标准中增加或调整相关标准。

 

第四章  人才认定


     第十六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人才的认定工作。一至七类人才认定工作全年受理,每月公布一次认定结果。人才认定可依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社会机构承接人才认定的辅助工作。
    第十七条  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个人通过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南海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南海区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佐证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并加具推荐意见,在线提交至平台。
    (二)受理。平台收到人才认定申请资料后,进行形式审核和材料查验,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区委组织部。若需补充证明材料的,平台须通过电话形式“一对一”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若无法补充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无法通过审查的,则由平台予以退回原申报单位或个人,并以短信形式通知申报人。
    (三)初审。区委组织部统一在线受理及初审平台提交的申报资料。对无法直接确定或核实的情况按职能分工将佐证材料通过平台分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部门收到区委组织部通过平台发送的联审申请后,对人才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反馈至区委组织部。
    (四)复审。区委组织部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复审会议,对申报人员进行复审,并讨论提出候选人名单。
    (五)核准。一至五类人才的候选人名单由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复审会议讨论结果,以联签方式予以核准。六至七类的候选人名单由区委组织部核准。人才认定过程中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则提交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六)公示、核查征信。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区委组织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相关部门核实人选是否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七)公布。人才认定结果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

 

第五章  人才评定


    第十八条  对人才认定标准中未涉及的产业人才、境外人才、特色人才采用评定方式确定人才类别,分别对应一至七类人才。人才评定根据我区产业、社会发展需要不定期进行,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人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人才评定工作。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置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不少于7名评委单数组成,设组长1名。
    第二十条  评委的产生。每次评定前,由区委组织部根据本办法及申报情况,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及有关行业中的优秀专家,组建评委会和专业组。在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一条  人才评定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社会公告。向社会发布人才评定公告,公开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发动推荐。采取同行专家推荐和社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镇(街道)组织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发动推荐。区直部门、科协、文联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也可面向社会广泛发动推荐。
    (三)个人申请。由个人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南海区人才评定申请表》,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保证明、荣誉证书及相关业绩、成果等佐证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并加具推荐意见,在线提交至平台。
    (四)审核。区委组织部组织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评定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五)评委会评审。对申报评定的申报人,由评委会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贡献、综合素养、发展潜力、经济社会影响力以及用人单位评价等多方面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评分(百分制)方式确定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的,获得赞成票数超过一半的人员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定候选人。采取评分方式的,获得平均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超过60分的人选按得分高低确定候选人。
    (六)核准。一至五类人才的候选人名单由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复审会议讨论结果,以联签方式予以核准。六至七类人才和特色人才的候选人名单由区委组织部核准。人才评定过程中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则提交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七)公示、核查征信。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核准的人选在区委组织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由相关部门核实人选是否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区委组织部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优粤佛山卡是人才身份识别和服务载体。经认定评定的人才,可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粤佛山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19〕13号)申领优粤佛山卡,并享受政府、社会机构提供的相应优惠便利服务;也可申报南海区相关配套政策享受扶持待遇,配套政策另行制定。
经认定的南海区一、二类人才可申领优粤佛山卡A卡,三、四类人才可申领B卡,五、六、七类人才可申领C卡。
    第二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建设和管理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南海子平台和人才信息库。经认定评定的人才统一纳入南海区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人才在南海区工作服务期间,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标准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更高类别人才认定;因人才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原来认定评定标准的,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核准,由区委组织部撤销其人才身份。人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新的相应类别。
    第二十四条  优粤佛山卡有效期。优粤佛山卡根据持卡人在我区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实际需要确定有效期,最长为3年。每年进行资格审查1次。有效期满需续办的,持卡人或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在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申请续办新卡。优粤佛山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挂失、申请补办。
    第二十五条  优粤佛山卡失效。优粤佛山卡期满后,持卡人未再次申请资格认定的,优粤佛山卡将自动失效。持卡人调离本区的,用人单位或持卡人需通知区委组织部予以注销其优粤佛山卡。持卡人因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继续持有优粤佛山卡的,其优粤佛山卡予以注销。持卡人在本区内变动工作单位的,须在30日内向区委组织部提供变更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工作岗位、职称和奖惩、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的,持卡人所在单位须在30天内及时向优粤佛山卡服务平台报告。逾期不报的用人单位,暂停该单位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资格6个月。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人才认定评定工作中出现不配合、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情况的,暂停该单位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资格一年;出现两次类似情况的,则永久取消该单位人才认定评定的申请资格,并列入南海区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人才身份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服务、优惠待遇和配套扶持政策:
    (一)离开南海区或不再与南海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办理了退休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有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记录,每周工作不少于30小时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其已认定评定的人才身份,注销其优粤佛山卡,终止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视情况追缴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认定评定资格;
    (三)工作服务期间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工作服务期间出现经济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五)被政府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者。
    (六)工作服务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人才认定身份的,列入严重失信记录名单,不再受理其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建立自主评价制度。南海区确定的人才自主评价试点企业或单位可结合用人主体实际和人才岗位特点,对标《认定标准》制定本企业或单位自主认定工作方案,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试点企业或单位自主评价认定的人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道)和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所设的资格条件,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产业人才认定标准,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纳入认定体系,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十二条  人才认定评定、平台建设和管理、优粤佛山卡服务等费用在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读:http://www.foshankj.com/91798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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