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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技金融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日期:2016-03-10 09:55   点击数:8256   来源:佛山市科技金融协会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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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会团体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佛山市科技金融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应在9人以上,且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社会团体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选举原则上采用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 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针对单位会员)

  (一)本社会团体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二)本社会团体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社会团体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社会团体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社会团体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社会团体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社会团体理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的,理事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理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理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理事长变更后,本社会团体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罢免,须有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协会2016226日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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