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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9-11-15 11:06   点击数:2253   来源: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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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社会函〔2019〕35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2019年10月18日



广东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产教协同育人的重要主体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关于《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的工作部署,经研究,拟开展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

  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旨在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办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我省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教育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一核一带一区”建设发展能力。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重点产业企业,以及家政、养老、托幼、健康、旅游等现代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力争到2020年,建设培育100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发挥企业引领示范作用,推动重点产业领域深化产教融合。

  二、建设条件

  在广东省内(深圳除外)注册的法人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服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二)开展现代学徒制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三)承担实施1 X(学历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任务。

(四)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五)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或者捐赠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资助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六)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累计3项以上。

(七)与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现代产业学院或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或拥有课程教材或教学辅助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著作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含实用新型专利)6件及以上。

 三、实施程序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采取先建后认的方式。

(一)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央在粤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省属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由企业下载填写《广东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表》(附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PDF格式)发送到fgw_shc@gd.gov.cn。其他企业,由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组织申报工作,经初核后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二)复核。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等部门组织复核、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向全社会公示。

(三)培育。省相关部门及有关地市人民政府指导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企业开展建设培育工作,支持企业参与举办教育培训,开展实习实训,建立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建设培育企业要制定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每家企业至少经过1年建设培育期。

(四)认定。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和评价办法,将建设培育期满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纳入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

四、支持政策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建设实训基地优先获得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贷款申请资格,并视情况给予贷款利率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申报上予以倾斜。

(三)信用良好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办理申请、审核时可享受简化手续、绿色通道等服务,优先推荐其参与评优评先活动。

(四)优先开展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8500元的培训补贴。优先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

(五)在企业创新平台、创业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在技改资金申报上予以倾斜。

五、时间安排

(一)请各地市抓紧发布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方式和途径,组织开展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初核工作。第一批通过初核的企业于2019年11月29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省发展改革委在收齐各地转报材料后会同省相关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视申报企业情况组织初核和复核,及时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六、失信惩戒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入库资格,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在5年内取消申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相关项目的资格。

(一)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其它原因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附件:广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表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 秦  倩,83138649;

                             王思琪,83134104)

                   






附件:


广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工商登记机关:

企业联系人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二、校企合作情况

1.  合作学校名称:

合作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资本□ 技术□ 知识□ 设施□ 管理□

其他类型(        

项目内容: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

技术研发□ 其他内容(        

    期:已连续合作(   )个月,当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至(   )年

2.  合作学校名称:

合作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资本□ 技术□ 知识□ 设施□ 管理□

其他类型(        

项目内容: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技术研发

其他内容(        

    期:已连续合作(   )个月,当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有效期至(   )年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具备的条件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

2.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3.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4.开展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

5.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6.承担实施1 X证书(学历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任务。□

7.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8.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或者捐赠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资助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9.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累计3项以上。□

10.与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现代产业学院或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或拥有课程教材或教学辅助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著作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含实用新型专利)6件及以上。

(二)企业自查情况简述


填表说明:

1.项目类型:可多选;□中打√;其他类型()中用简要文字表述。

2.项目内容:可多选;其他内容()中用简要文字表述。

3.校企合作学校不足2个的,第二个合作学校内容不填;超过2个的,请按格式自行插入表格填写“合作学校名称、合作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内容、合作期”。

4.具备条件:可多选;□中打√;对选定具备的条件,企业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PDF)。

5.企业自查情况简述:请围绕本企业是否符合公告中提出的“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等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简要情况填入表中,字数不超过300字(小四号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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