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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二十五条”

 
日期:2020-02-11 16:18   点击数:3595   来源:三水区人民政府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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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省的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电〔202010 号)精神,全力支持我区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税收减免支持 

(一)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市政府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税收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 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三)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落实支持保供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保供企业,按有关规定自2020 1 1 日起采取以下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四)自 2020 1 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五)自 2020 1 1 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类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援企稳岗支持 

(七)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并在购置防疫物资、开展设施设备整改、进行留人稳岗等方面给予补贴。在 2 1029 日期间,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每延迟 1 天复工复产,将按企业参加社保员工(以企业 2019 12 月参加社保员工总人数为基数)每人每天 5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扶持资金总额最高 3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保局、各镇(街道)〕 


(八)由各级财政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上岗的务工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保局、区经科局、各镇(街道)〕 


(九)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 50%。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保局) 


(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新招聘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履行合同 3 个月以上的员工,对服务机构按照 300 /人的标准给予扶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 疫情期间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向企业提供的新增临时用工,按劳务派遣管理费用的 40%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保局、 区财政局) 


三、生产经营支持 

(十一)对承租区、镇(街道)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免收 2 个月的租金。协调、倡议在我区运营的其他各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减免租户租金。鼓励社会资本的业主为租户适当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租金。〔责任单位:区国资局、区经科局、各镇(街道)〕 



(十二)鼓励经认定的区级以上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载体对疫情防控期间在孵或承租企业减免租金,并按最多减免 2 个月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载体扶持资金总额最高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财政局)



(十三)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术改造实现扩产转产。对新购置设备生产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的企业,2 月份投产的按照设备投资给予60%的扶持、3 月份投产的给予 40%的扶持、4 月份投产的给予20%的扶持,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扶持资 金总额最高 2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财政局)


(十四)对投保指定的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出口特定合 同信用保险的成长型企业,全额给予实缴保费扶持。(责任单位: 区经科局) 


(十五)对已缴纳展位费用但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的企业,给予实缴展位费 50%的补助。企业享受各级同类补助总额不超过实缴费用。(责任单位:区经科局)


(十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景区、在三水区内注册的旅行社、星级酒店、规模以上住宿业单位,按向税务部门申报的 2019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 10%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区财政局)


四、金融服务支持 

(十七)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 流动性资金的支持,简化业务流程,开辟绿色快速通道。银行机 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 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 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 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区经科局、人行三水支行、 佛山银保监分局三水监管组) 


(十八)中小微企业在 2020 1 1 日至 6 30 日期间的 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30% 予以贴息,贴息期限最长 6 个月,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总额最高 20 万元。区内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的增量贷款(展 期视同新增),按照 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最高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政务数据局、人行三水支行、佛山银 保监分局三水监管组) 


(十九)对我区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新增贷款,给予 50%的贴息扶持,贴息期限最长 1 年。(责任 单位:区经科局、区财政局)


(二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进 行续贷,享受免收资金使用费扶持,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支付给 专项资金运作平台,且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期限由 10 个工 作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财政局) 


五、政务服务支持

(二十一)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卫 生等领域项目全部纳入“一次过会、五星服务”服务范畴。开辟 一站式、全链条并行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新落地的疫情防控物资 生产企业审批,并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指标。(责任单位:区政务数据局、区自然资源分局) 


(二十二)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 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 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项目合同,大幅压减企业时间和成本。(责任单位:区政务数据局) 


(二十三)加大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力度,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税务办理等网上办、指尖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对生产经营防控物资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承诺审批” 等简约化、便利化措施,对紧急类且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指导、现场办理。(责任单位:区政务数据局)


(二十四)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纳税人均可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不限纳税信用等级)。对通过广东省 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发票申领和发票代开,选择邮政领取服务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免费配送到家。(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六、叠加配套支持

(二十五)对疫情防控期间上级出台的惠企政策与本措施有重叠的,经区政府批准后企业可叠加享受本措施。对上级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政策措施已明 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经科局承担,申报方式和时间另行通知。


政策文件下载: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二十五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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