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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2020年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化扶持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12-01 14:19   点击数:2208   来源:禅城区经科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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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扶持标准和对象

    (一)扶持现存高企上规模。
  对2020年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非工业规模以上高企,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2020年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高企,按照《佛山市禅城区2020年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奖励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工业“小升规”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二)扶持规模以上高企搬迁补助。
  对2020年区内搬迁的,以及从区外搬迁到我区的高企,按照《工业“小升规”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三)扶持规模以上企业申报成为高企。
  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函〔2018〕17号)奖励的基础上,对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020年首次认定为高企的,额外再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扶持规模以上高企创新研发投入。
  对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高企,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3%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办函〔2019〕17号)重复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02 截止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03  详细咨询方式
    佛山市科技金融协会咨询电话 83303138


 佛山市禅城区2020年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化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按照2020年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创新驱动发展和培育高企规模化战略部署,全力推动我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和规模化,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章扶持标准和对象

  第二条扶持标准和对象

  (一)扶持现存高企上规模。

  对2020年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非工业规模以上高企,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2020年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高企,按照《佛山市禅城区2020年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奖励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工业“小升规”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二)扶持规模以上高企搬迁补助。

  对2020年区内搬迁的,以及从区外搬迁到我区的高企,按照《工业“小升规”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三)扶持规模以上企业申报成为高企。

  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禅城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函〔2018〕17号)奖励的基础上,对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020年首次认定为高企的,额外再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扶持规模以上高企创新研发投入。

  对2020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高企,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3%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佛禅府办函〔2019〕17号)重复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章部门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专项资金区级负担部分年度使用计划和预算,并负责指导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做好项目预算,跟踪资金落实情况。

  (二)会同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核实企业申请扶持资格,汇总并上报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三)审核申报企业是否为高企,并按照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发放奖励资金。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五)根据需要组织政策宣讲或培训、委托中介组织或机构提供项目管理、评审和审计监督等服务。

  第四条区财政局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安排方案。

  (二)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三)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奖励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时发放,做好与镇(街道)的资金结算工作。

  第五条区统计局

  负责核定企业类型;核定企业是否2020年首次进入名录库;核定企业是否仍在名录库。

  第六条区税务局

  审核企业有关的涉税数据及企业加计扣除总额。

  第七条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负责发动辖区内企业申报并收集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工作。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级财政按照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

  第九条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撤销其获得奖励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奖励资金的管理须符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产业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禅府办〔2019〕2号)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扶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期间,对于未在受理申报期间申报奖励的企业,其申报资格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本扶持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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