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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03-05 11:34   点击数:5591   来源:佛山市商务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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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佛府办电〔2020〕10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佛山市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商务局

2020年3月1日





佛山市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

实施细则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佛府办电〔2020〕10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第十条“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货物运费资金补助,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该细则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运费补助项目的申请、审批、资金拨付、管理等活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项审批、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

二、扶持对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在疫情防控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

三、扶持条件

(一)物流类企业以自有运力开展运输,物资运入佛山市市内,接收对象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等。

(二)运送物品应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防护用品类: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其他医用防护用品;

2.消毒用品类:消毒粉、消毒液、消毒片、消毒水、75%酒精、其他消毒用品;

3.体温检测仪器类:红外热成像仪、手持体温检测仪、其他体温检测仪器;

4.医疗专业物资类:自动消毒喷雾器、其他医疗专业物资;

5.其他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类:按照国家、省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或评审专家组认定的其他防疫物资。

(三)运输发生时间应在2020年1月23日起至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即自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始,至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宣布疫情应急响应结束为止。

四、扶持标准

(一)按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所产生的运费给予不超过该项运费40%的资金支持。如申请方所运输物品中,除防控防疫物资外,还包含其他物(货)品,则按防控防疫物资占全部物(货)品的比例计算防控防疫物资运费。

(二)扶持资金的计算,按单程单次运输至佛山市市内计算。

(三)单一企业所获扶持资金总额,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五、申报材料

(一)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具体见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的有关《申报指南》);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收货凭证(含配送货物清单)复印件;

(五)运输费用发票、转账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发票内容应与配送货物清单相对应;发票、交易凭证(流水)、运输(服务)合同应相对应);运费发票出具时间可适当后延,但迟延不超过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宣布疫情应急响应结束后30天;

(六)运输合同复印件;

(七)运输证明,如运单、过路费单据、车辆行程等(无需全部提交,能证明运输真实性即可);如邮政快递企业寄递配送的,提供快递详情单(服务合同 快件签收记录凭证)及寄递服务费用支付凭证;免费寄递的提供配送物品正常寄递费用计算清单。

六、申报流程

(一)符合扶持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于指定日期前登录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申报,逾期平台不能再进行申报资料录入;

(二)按照属地原则,经各区经科(经促)局、财政局在服务平台上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符合扶持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于指定日期前在服务平台打印纸质申请资料2份,签名盖章并装订成册报送至所在区经科(经促)局;

(三)区经科(经促)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纸质材料审核无误后,于指定日期前行文上报市商务局;

(四)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商务局依规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本细则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商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扶持资金规模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额度,经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应扶持资金将按规定报批后下拨。

七、监督和检查

(一)申请方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审核过程中,若发现申报资料造假或存在不实、违法等情形,一律取消该申请方的申报资格,并将其列入广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追回已拔付的财政扶持资金,且其三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各级政府各类财政资金扶持;

(二)市和各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用好扶持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三)如发现申请方申报及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专为支持物流企业配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防疫物资而设,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在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执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

(三)关于本细则中“指定时间”,将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的有关《申报指南》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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