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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政策解读稿

 
日期:2020-04-15 09:56   点击数:4977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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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年修订)》(佛禅府办〔2020〕4号,以下简称修订办法)经禅城区政府批准于2020年2月日印发颁布,并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佛山市禅城区于2016年3月25日出台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8年10月9日出台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禅府办〔2018〕40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办法》和《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到期失效。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扎根禅城做大做强,鼓励企业为禅城区税收和GDP增长多作贡献,实现“小企业促壮大、大企业稳发展”,禅城区对政策进行了修订。

  二、出台的目的

  (一)促进骨干企业持续发展提升,发挥龙头示范作用;

  (二)支持总部型企业盘活企业资源,增强总部协同功能,体现总部规模效应;

  (三)鼓励销售型公司利用好品牌、市场等资源及禅城良好营销环境,提升销售业绩,发挥营销核心作用;

  (四)激励发展潜力大、成长加速期的企业加快步伐,扩大销售规模,增强企业实力,成为禅城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三、奖励的企业范围

  修订办法奖励的企业范围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我区,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且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和其他服务业等各行业企业(金融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除外)。区国有监督管理局下属企业不适用本办法,镇(街道)下属企业参照执行,具体由镇(街道)制定实施办法。

  修订办法中所指金融业企业是指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新兴金融业,以及属于《佛山市禅城区推动金融业创新发展实施办法》扶持范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是指持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且当年不动产销售额占当年销售额50%及以上的企业。

  四、修订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行企业分类奖励机制。根据企业规模设定A、B、C、D四个类别,企业按类别对应享受本政策相关奖励内容。

  具体奖励方式主要是四个:销售龙头奖、基数奖、企业高管奖、总部企业贡献奖。

  (一)销售龙头奖。根据企业年销售额增幅情况,按企业类别不同分级给予不同标准奖励。对于A类、B类企业的奖励设定为只要有增长就奖,增长幅度大的重奖。对于获得“销售龙头奖”的A类和B类企业还将授予当年度“禅城区经济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

  (二)基数奖。对A类和B类企业,每年分别给予50万和20万的定额奖励。

  符合“销售龙头奖”申请条件的A类和B类企业,可同时申请“基数奖”。

  (三)企业高管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对于企业的战略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因此,从稳住人心,留住企业的角度出发,设立了该条对企业高管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ABC三类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高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12%或20%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60%或100%。

  “企业高管奖”的奖励资金从企业当年度获得的“销售龙头奖”和“基数奖”中支出。若企业获得的“销售龙头奖”和“基数奖”奖励金额不足以全额支出“企业高管奖”时,则每位高管的奖励金额按相应的比例进行扣减;若企业不能获得“销售龙头奖”和“基数奖”,则当年度“企业高管奖”不享受。

  (四)总部企业贡献奖。对于注册地在禅城区,具有法人资格,在禅城区域内投资管理的一级子公司不少于5家,且母公司及其在禅城区投资管理的所有一级子公司汇总的年销售总额(以下简称汇总年销售额)达到50亿以上和汇总的年纳税总额(以下简称汇总年纳税额)达到4000万以上的企业,经禅城区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申报奖励年度的汇总年销售额和汇总年纳税额相比上一年实现持平或增长的,给予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汇总销售额和纳税额数据的企业必须是纳入我区“四上”企业库的企业。奖励按高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12%或20%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60%或100%。

  五、关于企业高管的相关定义

  修订办法中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一是指企业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经营管理、掌握重要信息的人员;二是指企业从事技术管理、技术研发的核心人才。

  如果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上级公司的高管兼任,但其在禅城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由上级公司代扣代缴的,且上级公司工商和税务登记也在禅城区的,可以在下级公司申报高管奖。上下级公司都符合申报高管奖条件,同一人只可以选择在一个公司申报。

  高管以当年度12月的个税缴纳单位来确定所属单位(符合条件的兼任高管除外)。奖励的申报由高管所在企业汇总所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料代为申报。被奖励人员在奖励年度内离开所供职的企业的,离职(含离、退休)当年起不再给予奖励。

  高管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以及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额均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为准。

  如企业同时符合第八条企业高管奖和第九条总部企业贡献奖的条件,应首先申报企业高管奖,两个奖项不得重复申报。

  六、申报流程

  (一)申报通知: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3-4月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申请。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属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含电子版)。企业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申请总部企业贡献奖的,需同时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三)初审: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核实企业申报资质,核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以及是否申报过同类型奖励,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审核和组织现场核查。

  (四)复审: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通过后,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统筹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共同审核,并聘请第三方进行审核。

  (五)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并征求意见、公示: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审核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征求镇(街道)、财政、市监、住建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将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的拟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并拨付: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和高管个人。高管奖励资金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拨付到高管个人账户。对于“一事一议”项目或涉及专项资金预算追加等情况应当将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区政府审议确定后,再拨付奖励资金。

  七、申报材料

  (一)《“百企争先”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年度和上一个获奖励年度的完税证明。

  (四)申请企业高管奖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奖励年度12月份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高管职务相关任职材料(包括公司出具的正式任命文件、公司管理架构、公司章程等)。

  符合条件的由上级公司高管兼任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在下级公司申报高管奖时,还需提供上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关系证明等,以证明公司间的上下级关系。

  (五)申报总部企业贡献奖除需提交本条第(四)款资料,还需提供《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禅城投资管理一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奖励年度和上一年奖励年度的完税证明。总部企业认定经各镇(街道)初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后确定。

  八、奖励年度和文件有效期

  奖励年度为2019~2021年。修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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