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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纳入科技创新再贷款扶持范围的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2-12-14 17:24   点击数:8775   来源: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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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纳入科技创新再贷款扶持范围的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12月6日


  佛山市纳入科技创新再贷款扶持范围的

  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为降低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再贷款支持范围的科技企业融资成本,争取更多科技创新再贷款优惠资金落地佛山,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22〕5号)的文件要求,对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再贷款支持范围的贷款,就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贷款企业不高于年化0.5%的贴息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现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佛山市内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再贷款支持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企业。政府融资平台以及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纳入本细则扶持范围。

  (二)纳入科技创新再贷款扶持范围具体是指企业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市场化原则获得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再贷款发放对象范围的银行机构发放的贷款,且发放贷款的银行机构依据该笔贷款成功申请到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

  (三)贷款用途须为经营性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消费、房地产、购买有价证券、期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金融信贷政策禁止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及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四)申报主体承诺经营规范,且保证全部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且贷款不存在逾期支付本息的情形。

  二、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交科技创新再贷款贴息申请,并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贴息补助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助打印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四)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企业按时还本付息的凭证。

  (五)贷款发放银行依据企业申请贴息的该笔贷款获得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的相关材料(须加盖银行公章)。

  三、贴息补助标准

  对企业在本细则规定期间内获得的贷款,且银行须依据该贷款成功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对单户企业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不高于年化0.5%的贴息补助。全市科技创新再贷款贴息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分两种情况进行补贴:

  (一)第一种情况。对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纳入科技创新再贷款核报台账的贷款并全额结清的,按年化0.5%给予贴息补助(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

  贴息金额=纳入科技创新再贷款核报台账的贷款金额*贴息期内实际计息天数/365*年化0.5%。

  (二)第二种情况。对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第一种情况以外)以及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入科技创新再贷款核报台账的贷款,给予不高于年化0.5%的贴息补助(具体贴息补助比例根据实际申报数量、预算以及第一种情况贴息总额而定,且不超过实际产生的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

  贴息金额=纳入科技创新再贷款核报台账的贷款*贴息期内实际计息天数/365*不高于年化0.5%。

  第二种情况的贴息计算时间截至申报通知发布当日,即企业纳入科技创新再贷款核报台账的贷款起息日至申报通知发布当日止。

  四、申报流程

  (一)市金融工作局发布贴息补助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进行申报。

  (二)各区金融工作局(办)通过“佛山扶持通”对辖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申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电子版一份和纸质版一式一份)报市金融工作局。

  (三)市金融工作局汇总各区报送的申报资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审核),与相关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进行确认,形成拟补贴名单。

  (四)市金融工作局将拟补贴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市金融工作局网站等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主体如有异议,可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复审。

  (五)市金融工作局根据最终公示结果拟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拨付。

  五、其他

  (一)根据相关规定,由市金融工作局按照不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的1%计提专项工作经费。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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