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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名医扶持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04-12 21:37   点击数:2397   来源: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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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禅城、南海、高明和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着力推进人才强市和健康佛山建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佛山名医扶持工程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佛山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名医扶持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

                                  20181115

 

 

 


佛山名医扶持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着力推进人才强市和健康佛山建设,提升佛山卫生健康事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实施佛山名医扶持工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佛山名医”,是指在我市各级卫生计生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组织认定,政治思想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工作业绩成果等获得群众和同行的高度认可,对我市医疗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生。

第三条 设立佛山名医专项扶持经费,对佛山名医提供30万元人才扶持资金,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佛山名医专项扶持经费侧重用于激励临床一线、基层一线能力出众、有突出贡献者。在每批扶持对象中,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数量比例控制在15%。

第五条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负责佛山名医扶持工程的组织实施、预算申请、资金发放等具体事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指导佛山名医扶持政策的实施,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卫计部门的工作计划落实资金安排,督促卫计部门落实资金使用监督责任,加强对用款单位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六条 佛山名医需与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签定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按照我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开展医疗服务、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业务指导、带教培训、公益帮扶、政策宣传等工作对服务年限未满已办理退休且未被我市用人单位返聘的,不再继续发放名医扶持资金。

    第七条 佛山名医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所在用人单位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落实。佛山名医在享受名医扶持资金期间,各用人单位需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佛山名医的年度考核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发放名医扶持资金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佛山名医在享受名医扶持资金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区卫生计生局在收到用人单位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局报告有关情况。名医被本市或本区其他卫生计生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逐级提请继续发放人才扶持资金剩余部分。

    第九条 佛山名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名医资格,不再继续发放名医扶持资金:

(一)服务期未满已调出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

(二)单位对个人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事件,被认定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

(五)经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履行服务协议应当承担的名医职责的;

(六)其他不适宜的情况。

    第十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佛山名医扶持资金申报材料,个人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虚报材料等情况的,查实后由市卫生计生局取消申报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实施过程中如与我市相关人才扶持政策重叠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扶持,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和制定配套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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