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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

 
日期:2015-12-21 09:09   点击数:2736   来源:佛府办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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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府办201314

为加强专利工作,根据《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2013—2020年)》和《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宗旨

建立健全以优势企业、现代产业引领的专利增长机制,以社会化、市场化为特征的专利服务体系,以科技型企业、科技园区为支撑的专利转化运用机制,形成完善的专利制度体系、科学的专利执法与管理机制、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充分显现对经济发展、产业转型、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事业。

二、资助对象和经费来源

(一)对象。

1.本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和机关单位。

2.本市区域内有经常居所,持有本市身份证的户籍居民。

3.与本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和机关单位合作的市外企事业单位。

(二)经费来源。

1.专利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局管理部分)中列支,以补贴形式用于资助佛山市专利工作,接受市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2.本办法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各区要加大专利工作投入,并对市下达的资助资金给予适当的配套扶持。

三、资助重点和标准

(一)发明专利创造。

凡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市户籍居民,其专利申请及授权时地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以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及授权时地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是在申请资助时的上一年度国内授权的,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1.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给予专利权人5,000元资助。一个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申请资助超过20项时,超出部分每项给予2,000元资助,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获资助单位或个人应将不少于70%的资助金额奖励给相关的发明人和专利工作者。

2.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专利代理机构1,000元资助。专利代理机构同一年度申请资助超过100项时,超出部分每项给予500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并且市、区合计资助不超过年度所缴税额。

3.企事业单位首次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1万元资助。

(二)专利维权援助。

为加大对专利侵权、假冒专利和滥用专利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增强维权意识,提高专利保护和市场监督水平,重点资助以下专利维权行为。

申请资助的专利维权援助应当是在申请资助时的上一年度发生的。

1.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中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此项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80万元,一个单位同一年度申请此项资助不超过40万元。

2.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专利侵权鉴定,且鉴定结果支持其主张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3.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专利权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此项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80万元,一个单位同一年度申请此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4.通过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实名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经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实举报信息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每件给予200元资助。一个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申请此项资助不超过2,000元。

(三)企业专利工作。

1.企业专利运用、管理和保护提升项目。支持企业在专利管理、运用和保护方面创新工作,制定明确目标、计划,取得实际成效。立项后每项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资助。

2.“佛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及示范推广项目。在区域内或行业内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高,并且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经申报、认定后,授予“佛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佛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联合专利服务平台申报示范推广项目,向区域内企业推广专利示范工作的,经申报、评审立项后,再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资助,给予专利服务平台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本市专利服务平台联合市外企业开展专利示范工作的参照上述标准资助。

(四)平台专利工作。

1.平台专利工作管理和服务项目。鼓励各类平台提升专利管理水平、开展专利服务工作,重点支持专利信息化、培训、贯标、诊断辅导、投融资、保险、联盟、孵化、战略预警,以及行业协会、专业市场、园区和会展等专利管理和服务工作。项目分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立项后重点资助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一般资助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2.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对上一年度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家给予5万元资助。

四、资助流程

(一)发明专利创造、专利维权援助和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等资助的申请、初步审核、核准、审批和拨付等流程,具体参照《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佛科〔2010〕19号)执行。

(二)企业专利运用、管理和保护提升,平台专利管理和服务,“佛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及示范推广等项目的申报、管理、评审、验收、监督等流程,具体参照《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科〔2008〕402号)执行。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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