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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补助方案

 
日期:2020-09-17 11:00   点击数:2475   来源: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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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办发〔2018〕29号)、《佛山市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18〕88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对在2020年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并验收通过的建筑陶瓷窑炉生产线,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补助企业须为纳入《佛山市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的企业。

    (二)补助范围为我市已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建筑陶瓷窑炉生产线,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省生态环境厅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补助的项目;

    2.申请补助的窑炉生产线为改造前在用生产线;

    3.在2020年底前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后使用天然气为燃料,并通过区政府组织的验收。

    (三)以下情况不予补助:

    项目建设前的环评批复已经明确要求使用天然气的项目。

    二、补助标准

    (一)在省生态环境厅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补助50万元/条生产线的基础上,我市再按一比一配套补助(市配套补助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分摊)。

    (二)获得佛山市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补助的企业,不影响其申请和享受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事后奖补政策。

    三、申报材料

    (一)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补助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承诺书;

    (四)建设项目环评批复;

    (五)已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项目验收证明材料;

    (六)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并递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工作流程

    (一)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并通过区政府组织的验收后,可实时登录“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佛山扶持通”)进行申报。

    (二)各区应及时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及确认名单,以“佛山扶持通”和行文方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各区主管部门上报的确认名单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在“佛山扶持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企业如有异议,可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复审。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最终公示结果拟定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五、其他要求

    (一)本方案的专项扶持资金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意见》(佛府办函〔2020〕15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本方案由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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