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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体经济引“活水”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正式出炉

 
日期:2020-03-27 10:42   点击数:1710   来源:佛山市金融局   共有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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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个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正式出炉。昨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产品发行细则、投资者门槛、风控要求等具体业务进行说明。该《办法》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并设置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投资范围方面,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正因如此,此次保险资管新规被业内称为“雪中送炭”。当前,全球疫情蔓延,引来资本市场的动荡不安。《办法》的发布将有利于保险资金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引来“活水”

  多位从业者也表示,此次保险资管新规“有放有收”,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放:放宽投资者范围助力实体经济


  《办法》将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

  规定中首次增加了个人投资者。对于自然人,要求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同时,与原有起购金额相比,本次《办法》中相对降低了起购金额,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

  对此,相关从业人士表示,此次放宽投资者门槛顺应了市场发展趋势。多年来,行业一直呼吁将保险资管产品向个人投资者开放。预计,将有更多高净值人群参与投资。

  《办法》还规定,保险资管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投资范围方面,《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读,《办法》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收:限定投资非标额度严控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办法》对非标投资给出了限额:要求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

  对此,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该比例上限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比例上限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而保险资管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比例是不得超过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不包括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并非全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相比之下,保险资管投资非标的限制更为严格。

  此外,在市场波动性不断加大的趋势中,投资能力重要性与日俱增,防控风险工作也极为重要。对此,《办法》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符合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

  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细化信息披露安排。

  四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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